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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8   点击量:1398   作者:管理员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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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明确员工奖惩依据、标准和程序,强化员工行为和思想教育引导,提高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鼓励员工立足岗位,敬业奉献,构建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员工奖励是指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及贡献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员工惩罚是指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目的,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惩罚。

第四条 员工奖惩的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激励与约束的原则;

3.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员工奖惩管理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其他成员

 员:各部室(中心)、厂队(车间)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员工奖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制定、修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2.负责对员工日常奖惩进行申报、审核、界定、公示、执行及建档工作。

第六条 奖惩程序

1.申报:各单位对于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奖励或处罚行为的,由本单位填写《奖惩申报表》并签署意见,提交办公室;

2.审查:办公室在接到申报后进行调查、核实。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当事人的陈述,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3.界定: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讨论界定奖惩类别;

4.公示:员工所受的奖励或处罚均通过公司宣传栏及员工所在单位宣传栏上进行张贴公示,后通过公司正式文件下发公布。

5.执行及建档:对于已经批准的奖励或惩罚,由办公室执行并如实记录员工奖惩情况,及时将《奖惩申报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章   

第七条 员工奖励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精神奖励,主要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二是物质奖励,主要是发放奖金、奖品、带薪休假、带薪培训等。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创新创效、市场开拓、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优异、工作成效显著的;

3.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荣获公司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的;

4.在维护国家利益、防范财务重大风险、降本增效、创值增盈,避免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5.防止或挽回损失有功,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7.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公司奖励包括:

 1.员工在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张家峁矿业公司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生产技术部实施奖励;

2.员工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被推荐评选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奖励;

3.员工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宣传思想、企业文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由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实施奖励;

4.员工被授予技术状元、技术标兵、技术能手、优秀班组长、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首席员工、创客标兵、创客大咖、创客能手、“三绝”标兵、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或者获得公司级以上等各类荣誉称号的,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公司工会根据年度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实施奖励;

5.员工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建设、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现场监督检查、反“三违”、排查不安全行为等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或者获得各级安全及标准化先进、最美安检员、优秀“四员两长”等荣誉称号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地测协调部等部室实施对口奖励;

6.员工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财产损失或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公室实施奖励。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司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随时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由各单位和奖励的业务归口单位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申报、评比和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的,如有上级单位文件,按照上级文件进行奖励,若没有上级文件,则通过岗位绩效工资兑现。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对于情节较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惩处。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室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违规违纪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调查,按有关党纪党规进行问责处罚。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按照《安全生产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生态环保管理制度的,按照《生态环保奖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材料使用、分配、保管、回收、修旧利废等制度的,按照《材料考核管理办法》及《材料回收复用与修旧利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惩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等重要集体活动者;

2.被内部客户(内部各部室、中心、厂队、车间或员工)一般性投诉,经查有过错者;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保安或管理人员正常检查者;

4.发现下属违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指正、不制止者;

5.工作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6.在办公室电脑上安装游戏、炒股软件、购物软件等,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浏览与工作和业务无关的网站;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因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污蔑,或故意制造事端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经评估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4.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一个月内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

6.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不及时通报者;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3.非机电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电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公司允许,接待非公司人员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参观、访问者;

5.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公司范围内者;

6.编造谎言逃避事故责任,影响事故鉴定结论的;

7.故意毁坏公文、公告、通告者;

8.泄露公司秘密文件,和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重大事故、重要信息隐瞒不报者;

10.工作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造成严重影响者;

11.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

1.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

2.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4.一个月内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员工与公司双方关系的;

6.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给公司造成3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

8.因疏忽等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而失职,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员(含本人)伤害或给公司造成损失尚未达到第(七)第十五款规定者;

9.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降职(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者降低职务,无职务者降低工资等级)

1.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2.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4.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

影响的;

5.在矿区内参与赌博的;

6.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7.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殴打,情节严重的;

8.未经许可,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业务的;

9.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在发生各种工伤事故时,逃避责任而隐瞒不报,部门内部私下解决,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由此产生劳动争议者;

10.责任部门发生公有设备、配件等物品丢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11.专项考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技术员考核等)不合格者;

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的撤职,无职务的留用察看)

1.一年中记大过满两次的;

2.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员工与公司双方关系,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4.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给公司造成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

5.各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员工出勤,并将员工薪资收入占为己有,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由此产生劳动争议者;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的;

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的;

5.利用公司影响力在外招摇撞骗,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6.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或照顾个人关系,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9.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10.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11.虚构或传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文字、图片和视频,或在公共场所、网站张贴、发布影响公司及员工形象的信息者;

12.员工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和基本信息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工作经历、荣誉、职称、待遇、体检证明等;隐瞒犯罪经历事实的。  

1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因违规或违章行为引起工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造成2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

16.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17.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煽动或蛊惑公司员工怠工、罢工或聚众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者;

18.纠集和怂恿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公司和生产、工作、生活场所,寻衅滋事者;

19.偷抢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者(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0.携带非工作用途有重大危险隐患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21.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22.触犯国家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者;

23.参加非法组织的;

24.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2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经培训再次考试不合格的;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给予解除劳动关系者;

2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28.不按规定,在动火管制区域内动火、吸烟者。

第二十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犯罪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判处拘役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员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3.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

4.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工资,不得评先评优,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

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

4.受行政降级、降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

5.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

6.受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处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经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受处分致职务、职级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津贴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受上级处分的,依据上级处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处罚,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处罚通告,通知受处分员工所在单位和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收。如拒签,由人力资源部记录,无正当理由的,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工会进行通报和说明,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类奖惩行为情节轻重,在给予行政奖惩的同时,可以给予经济奖惩,行政奖惩和经济奖惩一般按如下对应关系执行:

 

类别

对应经济处罚

行政奖励

专项奖励

根据机关文件规定奖励

其他奖励

岗位绩效工资上浮20%-100%,执行期限为3-12个月

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处罚100-200元

警告

处罚200元-500元,岗位绩效下浮30%

记过

处罚600元-3000元,岗位绩效下浮50%

记大过

处罚1000元-5000元,岗位绩效下浮100%

降级(降职)

执行新岗位的工资

撤职

执行新岗位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工资支付

注:岗位绩效下浮执行期限与对应处分期限一致。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予以修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奖励不包括员工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本规定所规定的罚款不包括员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减的工资奖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